2020年,青海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有效對沖疫情影響,聚焦消費熱點,嚴厲查處各類與消費者生活密切相關的違法案件。為警示商家、向消費者維權提供借鑒,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公眾消費維權意識,現將2020年度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類案件如下:
馬X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0年10月10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青海省食品檢驗檢測院工作人員,對貴德縣XX早餐店銷售的油條進行現場抽樣。經檢測,該店銷售的油條鋁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前往對該早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操作間放有散裝明礬3斤不能提供進貨票據等憑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構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食品添加劑,并處予罰款。
祥慶食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0 年 6 月 5 日,西寧市城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對西寧市城東區祥慶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獲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五糧液”白酒6瓶。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判定,送檢的“五糧液”白酒系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予罰款。
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0年6月15日,西寧市湟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青海新綠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對“青穗紅色藜麥米”宣稱:“藜麥是印加土著居民…、被稱為‘糧食之母’、糧農認證:藜麥是聯合國糧農組織認可優質的營養單體植物”、“藜麥中富含鎂、錳、鋅、鈣…等礦物質…保障人體的正常運行、1980年成為美國宇航員的太空食品”…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構成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予罰款。
西寧市城西區淮宴望湖樓餐廳虛假宣傳案
2020年10月9日,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西寧市城西區淮宴望湖樓餐廳門頭標有“江鮮”“湖鮮”字樣,其使用的《菜譜》上標注了“清蒸長江白魚”,“野生甲魚”菜品。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為節省成本,繼續使用原“云膳閣”餐廳的門頭招牌及《菜譜》。其提供的 “清蒸長江白魚”菜品原料系從江蘇南京六合區魚躍食品加工廠購進的太湖白魚半成品;加工的“野生甲魚”原料系從西寧市市場購進的人工養殖的甲魚。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構成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虛假宣傳行為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予罰款。
西寧中道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提供餐飲服務案
2020年5月27日,西寧市城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以“麻小·麻辣誘惑”為餐館名稱的西寧中道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在該公司后廚發現:一、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豆兩袋共計36.4公斤已發芽;二、食品柜上標雜物柜中 “丘比·草莓果醬”1瓶、打開使用的“家樂·濃縮雞汁調味料”1瓶均超過保質期;三、在操作間擺放的“云峰·糖桂花”1瓶、涼菜間操作臺已打開使用的“爭王牌蒜香粉”1瓶,無法識別生產日期;四、在涼菜間使用的食品原料“銀耳”共計0.6公斤無標簽(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外包裝)。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構成使用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一、沒收以上違法食品原料;二、處予罰款。
德令哈伊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4月20日,海西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德令哈伊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柴達木電商綠洲網上商城銷售的凍鮮枸杞、有機枸杞袋裝、黑枸杞蜂蜜、有機枸杞瓶裝、枸杞沙棘濃漿、純枸杞羹等食品介紹宣傳內容均存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以及使用虛構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等與事實不符的宣傳用語。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