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8月27日《關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0號),涉及我省4家食品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甘肅省蘭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經銷店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的甘肅省蘭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經銷店生產日期為2019年05月16日的烏雞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超標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經營環節:對甘肅省蘭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經銷店進行檢查,企業購進共計30公斤,貨值1200元,全部零售完畢,無法召回。經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經營者沒收非法所得金額:120元,罰款5500元,并責令整改。處罰決定書編號:榆市監處字(2019)32號。
二、甘肅省蘭州市榆中曉霞肉雞經營部銷售的烏骨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的甘肅省蘭州市榆中曉霞肉雞經營部銷售的烏骨雞,生產日期為2019年05月16日的烏骨雞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超標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經營環節:對甘肅省蘭州市榆中曉霞肉雞經營部進行檢查,企業購進共計50公斤,貨值2000元,全部零售完畢,無法召回。經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經營者沒收非法所得金額:120元,罰款55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榆市監處字(2019)32號。
三、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宏豐超市大眾5+1店經營的農產品毛芹
(一)抽檢基本情況
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宏豐超市大眾5+1店經營銷售的農產品毛芹,購進日期:2019年5月15日,不合格項目:毒死蜱。
(二)依法處罰情況
經營環節:經調查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宏豐超市大眾5+1店,于2019年5月15、16日,購進2包毛芹,共計8.5公斤,貨值25.5元,銷售3.5公斤,無法召回,抽檢樣品用掉一部分,剩余無公害化處理。經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經營者沒收非法所得金額:32.67元,責令整改。處罰決定書編號:嘉市監(綜)罰字〔2019〕24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分析原因是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宏豐超市大眾5+1店銷售的蔬菜農藥殘留超標,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使用農藥殘留所致,企業已經整改并遞交了整改報告。
四、嘉峪關世紀商聯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農產品上海青
(一)抽檢基本情況
嘉峪關世紀商聯商貿有限公司經營銷售的家產品上海青,購進日期:2019年5月14日,不合格項目:氧樂果。
(二)依法處罰情況
經營環節:經調查嘉峪關世紀商聯商貿有限公司,企業購進1包上海青,共計5公斤,貨值15元,抽檢樣品用掉一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無法召回。經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氧樂果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經營者沒收非法所得金額:5.33元,責令整改。處罰決定書編號:嘉市監(綜)罰字〔2019〕23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分析原因是嘉峪關世紀商聯商貿有限公司經營銷售的蔬菜農藥殘留超標,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使用農藥殘留所致,企業已經整改并遞交整改報告。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