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第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食品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臨近保質期食品,是指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條食品臨近保質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保質期在半年以上的,臨近保質期為三十日;
??(二)保質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二十日;
(三)保質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十日;
(四)保質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二日;
(五)保質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一日。
鼓勵經營者制定嚴于上述規定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
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注保質期或者保質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第五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公眾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并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確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二)商場、超市應當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柜”字樣。其他經營者應當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陳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特性,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
(三)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當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字樣。
第六條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必須附有“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七條食品應當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當先進先出。
第八條臨近保質期食品不得與過期、變質等不合格食品交叉混放。
第九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保障機制。
(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知識培訓。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實行定時、定人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自查制度,發現食品達到臨期界限的,通知經營負責人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每天閉市前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售出但當天保質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撤出貨架,并按規定處理。
(四)制訂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規則。食品經營者如與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退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禁止退回食品供應商。
第十條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二年。禁止以修改保質期或者調換包裝等任何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法律法規解讀及政策宣傳,加強對經營者的培訓教育。否則,可以對其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落實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要督促食品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