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食雜店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第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食雜店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3人以下,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小商店等經營者。
第三條小食雜店經營范圍為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采取防塵、防潮、防霉、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四條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輔助食品、自制飲品和糕點、自釀酒、散裝食用油以及生食類、涼拌類食品的,不得認定為小食雜店。
第五條以批發、物流貨運、網絡、電視購物、連鎖店、自動售貨等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不得認定為小食雜店。
第六條外設倉庫貯存食品或通過倉庫銷售食品的,不得認定為小食雜店。
第七條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八條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登記實行“一址一照”原則,核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在其名稱中標注“小食雜店”字樣。
第九條申請小食雜店營業執照,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同時須提供保證食品安全的承諾書。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承諾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從業人員不超過3人;承諾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已取得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小食雜店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變更營業執照不再標注“小食雜店”字樣。
第十一條本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