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 發布文號 | 總局公告2010年第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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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4-21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5-06-23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質檢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78號) 特別提醒:緩沖期為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 |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現將有關的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產品生產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包裝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