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檢函[2006]4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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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6-06-30 | 生效日期 | 2006-06-30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2006年4月18日,英國貿易與工業部消費者與競爭政策局向歐盟通報,原產于中國的某品牌嬰兒奶嘴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因發生兩例消費者投訴奶嘴脫落的現象,該局認為嬰兒使用該奶嘴時有窒息的危險。為保護消費者的安全,英國和愛爾蘭已在全國范圍禁止銷售遭投訴品牌奶嘴,并要求我方立即采取召回行動。歐盟委員會根據歐盟EN1400兒童用品標準中有關嬰幼兒奶嘴的規定等法規在歐盟范圍內對原產于中國的奶嘴發出了消費者警告。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維護我國出口商品的信譽和貿易的正常發展,現就加強對出口嬰幼兒奶嘴的監督抽查等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應積極向有關出口企業和出口商宣傳歐盟的標準要求,對輸往歐盟的嬰幼兒奶嘴要按歐盟的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和檢驗。各檢驗檢疫機構要對企業的生產和檢驗提供技術支持。
二、各局應加強與當地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商會的聯系和溝通,建立聯系機制,及時通報國外的預警信息,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三、各局要加強對輸歐嬰幼兒奶嘴抽查和監督管理的工作。
(一)通過不同的方式對當地出口嬰幼兒奶嘴生產企業進行普查,包括企業情況、出口數量和金額、質量情況以及出口國別或地區,并對普查的情況進行分析。
(二)布置對出口嬰幼兒奶嘴進行抽查。
各局要抽取不同規模和企業質量管理存在差異企業的出口嬰幼兒奶嘴。制定具體的抽查方案。
1.檢驗依據:
輸入國技術法規的要求;
輸入國沒有技術法規要求的,按照我國相關標準。
2.抽測項目:
使用性能和安全、衛生項目。
請各局于2006年8月30日前將普查的情況、抽測的情況以及落實本通知有關情況報總局檢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