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食監函[2010]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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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6-02 | 生效日期 | 2010-06-02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根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7號),現將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證書編號規則。將現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編號由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XK13-217-×××××。其中,XK代表生產許可,前兩位(13)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217)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生產企業編號。食用香料香精的生產許可證也按此規則編號。
二、保持證書式樣不變。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式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施發證月報制度。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本行政區域內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企業名單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撤銷、撤回、注銷和吊銷的情況,分別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格式要求,通過CQS系統向我司報告電子表格(EXCEL)。
企業已經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添加劑和食用香料香精生產許可證,在原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