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辦政函[201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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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05-15 | 生效日期 | 2012-05-1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山西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請求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中違法所得給予解釋的請示》(晉農法字[2012]4號)收悉。經研究,我部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