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量函[2004]7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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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4-09-08 | 生效日期 | 2004-09-08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6-06-08 |
屬性 | 專業屬性 | 計量相關 |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質檢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和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號) |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分站及其他有關被授權單位:
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將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跨省際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檢定的期限通知如下:
一、上述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強制檢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強制檢定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計量檢定機構與送檢單位協商確定。
二、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及時完成強制檢定工作。對違反規定拖延檢定期限的,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收檢定費。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