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發布法規不再繼續批準活性物質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蟲啉等農藥的使用,并在(EU) No 540/2011附件A中刪除關于噻蟲啉、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的通用名稱、識別碼、純度、批準日期、用途等的相關規定。
1.背景介紹
鑒于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討論中提出的對基因毒性和發育神經毒性的擔憂,歐盟委員會向歐洲食品安全局發出指令,要求就人類健康評估的可用結果發表聲明,說明活性物質是否能達到法規 (EC) No 1107/2009第4條規定的適用于人類健康的批準標準。經歐洲食品安全局證實:根據現有資料,不能排除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具有遺傳毒性的可能性,因為在許多體外和體內研究中都發現了相關的陽性結果。此外,在現有的大鼠發育神經毒性研究中觀察到發育神經毒性(DNT)效應流行病學證據表明:兒童在發育期間接觸毒死蜱或甲基毒死蜱與其不良神經發育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另外, 歐洲食品安全局查明:噻蟲啉代謝產物對地下水污染嚴重,在所有擬議的噻蟲啉的用途中,噻蟲啉的代謝物M30、M34和M46預計在飲用水的暴露參數限值超過0.1μg/ L,不能排除其與母體活性物質噻蟲啉具有相同的致癌性。根據法規(EC) No 1272/2008所確立的標準: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蟲啉被列為1B類生殖類毒性物質。因此,不能建立基于健康的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蟲啉的參考值,也無法進行相關的消費者和非飲食風險評估。
2.限量要求
按照歐盟有關農藥殘留限量的法規規定,目前歐盟對毒死蜱、甲基毒死蜱、噻蟲啉在水果、堅果、蔬菜、動物源性食品、乳品以及蛋類等產品中均制定了殘留限量要求(基本情況詳見下表),且在每種具體產品中的限量要求差異較大,從0.01 mg/kg到6.0 mg/kg不等。
結合法規(EC) No 396/2005的17條規定:在撤銷對現有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之后,需要對附件2或附件3相關最大殘留限量進行刪除或修訂。另外,根據法規(EC) No 396/2005第14條要求:一種活性物質列入或不列入附件1之日起12個月內(當局發布相關修訂單的日期開始),歐洲食品安全局應該向歐盟委員會和歐盟成員國提交一份對附件2或附件3所列活性物質現有最大殘留限量合理性的評估報告。在收到歐洲食品安全局的意見并綜合考慮該意見后,歐盟委員會綜合考慮歐洲食品安全局的意見后應最遲在三個月內編寫關于設定、修改或刪除相關最大殘留限量的規定。因此,此次歐盟不再繼續批準毒死蜱等活動物質的繼續使用,也就意味著未來歐盟將在(EC) No 396/2005及其相關修訂單中修訂或刪除其相關產品中的殘留限量要求。
3.法規執行要求
法規 (EU) 2020/18、法規(EU) 2020/17未批準更新毒死蜱、甲基毒死蜱,規定在實施法規(EU)No 540/2011的附件A部分中刪除第111、112行關于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的信息,并規定了歐盟成員國最遲應于2020年2月16日之前撤銷對含有毒死蜱、甲基毒死蜱作為活性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授權的過渡措施。在法規(EU)2018/1796中將毒死蜱、甲基毒死蜱的批準期限延長至2020年1月31日,但是鑒于在延長的批準期限屆滿之前已決定不再批準延期,法規 (EU) 2020/18、法規(EU) 2020/17規定成員國根據第(EC)1107/2009號條例第46條授予的任何寬限期應盡可能縮短,并應于2020年4月16日停止用于植物保護產品,該法規于2020年1月16日起生效實施。
法規(EU) 2020/23未批準更新噻蟲啉,規定在實施法規(EU)No 540/2011的附件A部分中刪除第92行關于噻蟲啉的信息,并規定了歐盟成員國最遲應于2020年8月3日之前撤銷對含有噻蟲啉作為活性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授權的過渡措施,成員國應根據第(EC)1107/2009號條例第46條授予的寬限期,最遲于2021年2月3日到期,該法規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式生效實施。
4.小結
另此次歐盟有關毒死蜱的控制法規的出臺,也釋放了一個訊號:由于毒死蜱等農藥的安全性問題,未來歐盟會加強對相關產品中毒死蜱的使用要求,進一步嚴格控制,提請出口企業加強種、養殖過程控制,同時關注后續的法規修訂動態,提前規避相關貿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