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知名醬油品牌,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加)生產的“面條鮮”醬油,一直廣受消費者的喜愛。可隨著四川清香園調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香園)推出自己的“面條鮮”醬油后,引發了加加的不滿,認為清香園在醬油包裝、標簽、裝潢上突出使用“面條鮮”文字,是不正當競爭。
5月1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服務和保障全省開放崛起戰略”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通過涉商事、知識產權、涉外商事審判等方面的公正審判,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面條鮮”之爭終于有了結果,經過一審、終審、再審,省高院最終認定清香園系不正當競爭。
商品同名,加加起訴清香園
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3日注冊成立,主營醬油、味精、雞精、食用植物油的生產和銷售。
2009年9月,加加推出新品“面條鮮”醬油,暢銷湖南、四川、貴州等省市,銷售區域遍及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9月,清香園開發新產品中壩“面條鮮”醬油并于同年11月上市銷售。2015年9月,開始在湖南、四川、貴州等地銷售。
加加認為,清香園是與加加存在競爭關系的調味品生產廠家,在醬油包裝、標簽、裝潢上突出使用“面條鮮”文字,侵犯了加加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面條鮮”享有的專有使用權。2016年,加加將清香園起訴至岳麓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清香園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面條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清香園則認為,加加“面條鮮”醬油不構成知名商品,而且“面條鮮”系醬油的通用名稱之一,并非加加所特有,加加多次申請注冊“面條鮮”商標遭駁說明“面條鮮”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不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特有名稱”的構成要件;此外,清香園對“面條鮮”的使用系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加加商譽的惡意,其組合使用“面條鮮”的方式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
一波三折,清香園最終被認定侵權
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加加“面條鮮”醬油構成知名商品,“面條鮮”構成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清香園在其生產、銷售的中壩面條鮮醬油標簽上突出使用“面條鮮”名稱,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對加加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清香園停止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面條鮮”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
清香園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面條鮮”系消費者區別不同種類調味品的依據而非區別產品來源的依據,故“面條鮮”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名稱”。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清香園使用“面條鮮”的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加加“面條鮮”醬油產生混淆。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加加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審理認為,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推出新品“面條鮮”醬油后,投入巨大成本進行全國范圍內的宣傳,使該商品在全國各地的銷售量大,市場占有率高,“面條鮮”產品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認定為知名商品。“面條鮮”名稱在消費者心中與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商品產生特定聯系,具有區別于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的顯著特征。因此,“面條鮮”已成為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四川清香園調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面條鮮”醬油與加加“面條鮮”醬油是相同產品,雙方均在包裝顯著位置突出使用“面條鮮”文字標識,足以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故四川清香園調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醬油產品上使用“面條鮮”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點評:
本案判決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目前市場上,一些市場主體為了提高產品質量,發掘更大的產品市場,往往會投入巨大成本組織產品研發,并進行市場需求調查和市場拓展,甚至會根據市場需求創設商品名稱,此時,商品名稱往往成為拓展市場的重要標識。
特有的商品名稱經過大量宣傳、商品交易,往往會獲得與商標一樣的識別效果,給該商品的開發主體帶來較大的市場競爭優勢。在該商品名稱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其他市場主體使用該商品名稱,會不當利用權利人的競爭優勢,擾亂正常的競爭秩序。本案判決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遵守競爭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