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省局近期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罐頭、冷凍飲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產制品、豆制品、食用農產品共15類食品464批次。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449批次,不合格樣品15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食用農產品250批次,不合格12批次;酒類31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不合格1批次;糧食加工品76批次、肉制品30批次、蔬菜制品22批次、水產制品10批次、茶葉及相關制品7批次、調味品6批次、豆制品6批次、罐頭6批次、冷凍飲品4批次、乳制品3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水果制品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具體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武穴市佳匯超市銷售的豇豆(抽樣日期:2019-09-04),滅蠅胺檢出值為2.0mg/kg,標準規定為≤0.5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隨州市曾都區潤東生活超市銷售的標稱湖北廣水金山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黃酒(一級)(純糯米釀造·黃酒)(生產日期:2018-01-13),酒精度檢出值為14.4%vol,標準規定為11.0%vol-13.0%vol。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中百倉儲孝感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紫金路店銷售的草魚(抽樣日期:2019-09-12),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出值為386μg/kg,標準規定為≤100μ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四)武漢市黃陂區向陽集貿市場聞佑生銷售的豆芽(抽樣日期:2019-09-12),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檢出值為0.13m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五)武漢百尚輝煌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四川僑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淡雅老窖酒,酒精度檢出值為40.2 %vol,標準規定為51.0 %vol-53.0 %vol。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銷售的花豆角(豇豆)(抽樣日期:2019-07-19),氟蟲腈檢出值為0.055 mg/kg,標準規定為≤0.02 mg/kg;滅蠅胺檢出值為1.1 mg/kg,標準規定為≤0.5 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七)武漢中商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荊門店銷售的黑魚(抽樣日期:2019-07-25),氧氟沙星檢出值為9.86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八)湖北富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華購物廣場銷售的韭菜(抽樣日期:2019-07-26),腐霉利檢出值為0.89mg/kg,標準規定為≤0.2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九)武漢中商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荊門店銷售的烏雞(抽樣日期:2019-07-25),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出值為313.2μg/kg,標準規定為≤100μ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武漢中商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鐘祥胡集店銷售的白豆角(抽樣日期:2019-08-01),氟蟲腈檢出值為0.051mg/kg,標準規定為≤0.02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一)武漢中商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鐘祥胡集店銷售的韭菜(抽樣日期:2019-08-01),鎘(以Cd計)檢出值為0.084mg/kg,標準規定為≤0.05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二)荊門市東方百貨大廈胡集購物廣場銷售的黃豆芽(抽樣日期:2019-08-01),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檢出值為0.12m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三)武漢中商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鐘祥胡集店銷售的黑魚(抽樣日期:2019-08-01),氧氟沙星檢出值為30.5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四)武漢水鏡香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芝麻油(生產日期:2019-01-10),酸價(KOH)檢出值為5.3mg/kg,標準規定為≤3.0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五)中百倉儲超市有限公司葛店購物廣場銷售的白豆角(抽樣日期:2019-09-04),氟蟲腈檢出值為0.051mg/kg,標準規定為≤0.02mg/kg。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武漢、黃岡、荊門、孝感、隨州、鄂州、潛江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督促生產經營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調查處理,查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