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2019年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濮陽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該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濮陽市華龍區隆祥生活超市信達店經營的1批次不合格包裝飲用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濮陽市華龍區隆祥生活超市信達店經營的標注由輝縣市中富飲品有限公司2019年2月26日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溴酸鹽項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調查結果及處罰情況。經調查,濮陽市華龍區隆祥生活超市信達店購進上述批次不合格包裝飲用水共44瓶,銷售了19瓶,剩余25瓶退回給供貨商濮陽市拓濮斯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貨值金額19元,盈利7.6元。
濮陽市華龍區隆祥生活超市信達店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采購食品時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也有檢驗報告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直至案發未接到消費者不良反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貨值金額,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食品)》的規定,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依法向市局提出免于行政處罰的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市局對該單位下達了編號為濮市監不罰字〔2019〕1號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免于罰款處罰。
(三)排查及整改情況。濮陽市華龍區隆祥生活超市信達店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停止銷售該批次包裝飲用水,盡到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夠積極配合執法調查工作,同時采取加強進貨管理力度、開展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等措施,切實保障經營安全放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