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畜牧獸醫局(中心)、果業(果品)中心,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我委決定依法組織開展2021年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現將抽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抓緊實施。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3月25日
2021年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方案
為進一步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結合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安排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分別組織開展市、縣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一)抽查重點
根據部市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媒體報道和群眾投訴舉報的質量安全問題、有關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結合生產實際開展。品種,以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為重點;項目,以禁限用農藥、禁用獸藥和非法添加物為重點;對象,以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種植養殖大戶(場)、屠宰加工廠、生鮮乳運輸車、生鮮乳收購站為重點;地域,以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主產區為重點。
(二)抽查數量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農產品和食品檢測量達到4批次/千人”要求,以及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監測達到1.5批次/千人”的工作安排,我市農業農村部門開展的農產品(不含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定量監測(例行監測、風險評估和監督抽查)樣品量需達到1.5個/千人,按重慶市常住人口3050萬計算需定量監測樣品45750個。市和區縣按照0.5:1比例分別承擔,即市級定量監測樣品量需達到15250個,縣級達到30500個。市級定量監測15250個樣品中,風險監測樣品量為12700個。市級監督抽查樣品2550個(市級監督抽查比例占風險監測樣品量的20%)。縣級監督抽查任務量按照上述規定計算(人口數以2019年統計年鑒為準),具體任務量見附件2。
(三)抽查種類
1.種植業產品
(1)蔬菜
蔬菜產品種類包括葉菜類、白菜類、豆類、蔥蒜類、薯芋類、茄果類、瓜類等。具體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見表1。
表1 蔬菜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
序號
抽查蔬菜品種
所屬蔬菜分類
取樣量(kg或個)
1
芹菜
葉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2
葉用萵苣
葉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3
油麥菜
葉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4
菠菜
葉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5
芫荽
葉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6
蕹菜
葉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7
普通白菜
白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8
大白菜
白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9
菜薹
白菜類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0
豇豆
豆類
不少于2kg
11
韭菜
蔥蒜類
至少12個~24個個體,不少于3kg
12
蔥
蔥蒜類
至少12個~24個個體,不少于3kg
13
姜
薯芋類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4
山藥
薯芋類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5
番茄
茄果類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6
辣椒
茄果類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7
茄子
茄果類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8
黃瓜
瓜類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19
其他
其他
按NY/T 789-2004規定執行
(2)水果
水果產品種類包括柑橘類、仁果類、核果類、漿果類。具體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見表2。
表2 水果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
序號
抽查水果品種
所屬水果分類
取樣量(kg或個)
1
柑橘(包括柑子、桔子、橙子)
柑橘類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2
甜橙
柑橘類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3
金柑(別名金橘)
柑橘類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4
梨
仁果類
至少12個個體,不少于3kg
5
桃
核果類
至少24個個體,不少于2kg
6
葡萄
漿果類
不少于3kg
7
草莓
漿果類
不少于3kg
2.畜禽產品
(1)家畜類產品
家畜肉及副產品包括牛肉、羊肉、豬肉、豬肝、牛奶、豬尿。
(2)家禽類產品
家禽肉及副產品包括雞蛋、鴨蛋、鵪鶉蛋、雞肉、鴨肉、鴿肉。
3.水產品
淡水魚具體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見表3。
表3 魚類產品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
序號
抽查魚類產品品種
所屬魚類產品分類
取樣量(g或尾)
1
鱸魚
淡水魚
≥3尾,≥400g
2
鱖魚
淡水魚
≥3尾,≥400g
3
鳊魚
淡水魚
≥3尾,≥400g
4
鯉魚
淡水魚
≥3尾,≥400g
5
鯽魚
淡水魚
≥3尾,≥400g
6
鳙魚
淡水魚
≥3尾,≥400g
7
烏鱧
淡水魚
≥3尾,≥400g
8
鯰魚
淡水魚
≥3尾,≥400g
9
草魚
淡水魚
≥3尾,≥400g
(四)抽查任務
監督抽查抽樣(制樣、存樣)、檢測、復檢、異議處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與方法嚴格按照《2020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抽樣工作所需規范文書(抽樣單、封簽、樣品移交確認單、樣品標簽、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表,附件3)由市農業農村委統一印制配發。
市級監督抽查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重慶)負責種植業產品樣品的協助抽樣、樣品預處理及實驗室檢測等工作;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重慶)負責畜禽產品樣品的協助抽樣、樣品預處理及實驗室檢測;重慶市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負責水產品樣品的協助抽樣、樣品預處理及實驗室檢測。重慶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牽頭,各區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2021年市級監督抽查任務表見附件1。
(五)工作經費
市級監督抽查:檢驗檢測經費標準參照原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預算定額標準》執行。包括檢測費、差旅費、租賃費、儀器設備維修(護)費、水電費、廢液處理費、專用材料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勞務費等,以及檢測機構承擔協助抽樣工作所產生的所有交通費、租賃費、食宿費等相關費用。
2021年市級農發資金中已下達的監督抽查任務量及經費,按已下達計劃執行。各單位在“2021年市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列支,并按照相關要求,專款專用。新增監督抽查任務量所需經費,資金文件另行下達。
縣級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由縣級財政承擔。
二、抽樣
(一)抽樣方法及數量
1.蔬菜、水果:嚴格按照NY/T789-2004(農藥殘留分析樣本的采樣方法)執行。同一生產主體的同類產品抽取樣品不得超過2個,有不同類型產品時,每次抽取的樣品總數不得超過6個。蔬菜原則上抽取樣品量不少于2-3kg(見表1)、新鮮水果樣本采集量不少于1-3kg(見表2)。
2.畜禽產品:嚴格按照NY/T1897-2010(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規范)執行。
(1)屠宰加工廠抽樣:在屠宰線上,根據屠宰廠的規模,按屠宰數量抽樣,如表4-1所示。同一檢疫證號的同類產品抽取樣品不得超過2個,同一屠宰加工廠每次抽取的樣品總數不得超過6個。
表4-1 屠宰量與抽樣數
屠宰量(樣本數,頭)
抽樣數(個)
≤100
5
101~500
8
501~2000
10
>2000
15
(2)養殖場抽樣:根據養殖場的規模,按養殖數量抽樣,如表4-2所示。
表4-2 動物養殖數量與抽樣數
動物養殖數量(樣本數,頭)
抽樣數(個)
≤1000
2
1001~5000(含)
5
5001~10000(含)
7
>10000
9
(3)生鮮乳運輸車抽樣:在轄區內的生鮮乳運輸車采集奶樣,每個樣品不少于500mL。
(4)生鮮乳收購站抽樣:在轄區內的生鮮乳收購站貯奶罐中采集奶樣,每個樣品不少于500mL。
一個動物組織樣品的組成如表4-3所示。
表4-3 動物組織樣品的組成
動物品種
肌肉
肝
奶
尿
牛
300 g~500 g
400 g~500 g(取整葉)
≥200mL
/
羊
300 g~500 g
400 g~500 g(取整葉)
/
/
豬
300 g~500 g
400 g~500 g(取整葉)
/
≥100mL
3.水產品:嚴格按照GB/T 30891-2014(水產品抽樣規范)執行。在養殖基地、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養殖大戶抽取。同一生產主體的同類產品抽取樣品不得超過2個,同一池(塘、網箱)只能抽取1個樣品,有不同類型產品時,每次抽取的樣品總數不得超過6個。淡水魚抽取樣品數量的可食用部分不少于400g(見表3)。對蝦原則上抽取樣品數量不少于10尾,不少于400g。
(二)抽樣要求
1.抽檢分離。嚴格遵循抽樣機構與檢測機構相分離的原則。
市級監督抽查:抽樣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負責牽頭,具體抽樣工作由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抽樣人員應具備執法證件,且不得少于2人。
縣級監督抽查:抽樣工作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當地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
2.現場制備及封存樣品。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制備和封存樣品。種植業產品:樣品混合均勻后,按四分法縮分,用組織搗碎機或勻漿器勻漿處理后分為三份(每份取250g~500g),一份用于檢驗檢測、一份用于檢驗檢測備用、一份留存備復檢。畜禽產品:每個樣品都應分成三份相同的小樣,一份用于檢驗檢測、一份用于檢驗檢測備用、一份留存備復檢,每份小樣的數量都能滿足每次進行完整分析的需要。水產品:淡水魚至少取3尾魚清洗后,去頭、骨、內臟,取肌肉、魚皮等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對蝦至少取10尾蝦清洗后,去蝦頭、蝦皮、腸腺,得到整條蝦肉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至少為400g,分為三份,一份用于檢驗檢測、一份用于檢驗檢測備用、一份留存備復檢。
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并保證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和復檢樣品的一致性。封簽須由2名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及被抽查單位簽字、捺印。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檢測樣和備用樣交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并填寫《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樣品移交確認單》復檢樣品由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部門保存,保存條件應在-20℃以下。不具備保存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檢測機構保存。
鑒于我市絕大部分區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無法按上述要求完成現場制樣及樣品保存,根據抽樣工作需要,市級監督抽查由市農業農村委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技術人員協助抽樣當地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協助完成相應文書填寫。縣級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
3.拒絕抽樣的處理。被抽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立即告知拒絕抽樣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被抽查單位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附件4),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負責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情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拒絕抽查的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三、檢驗檢測
(一)檢測機構資質
檢測工作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承擔。即檢測機構應同時持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CATL)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且兩個證書均包含委托檢測產品所有應檢驗項目及相應檢測方法(見表5—表8)。
(二)檢驗項目
市級監督抽查檢驗項目詳見表5—表8。
縣級監督抽查農產品種類(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和水產品)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選定。所有產品的檢驗項目與市級監督抽查一致(不可自行減少檢驗項目)。
1. 種植業產品
(1)蔬菜
蔬菜檢驗項目見表5。
表5 蔬菜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禁/限用范圍
檢驗方法
判定值
1
甲胺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2
氧樂果
農業部公告第194、1586號
禁止在甘藍、柑橘樹上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3
甲拌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4
對硫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5
甲基對硫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6
甲基異柳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7
毒死蜱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8
三唑磷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9
六六六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用農藥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10
涕滅威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11
滅多威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禁止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12
克百威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13
氟蟲腈
農業部公告第1157號
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14
樂果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15
內吸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16
久效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17
水胺硫磷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禁止在柑橘樹上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備注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亞砜,涕滅威包括涕滅威砜、涕滅威亞砜,克百威包括3-羥基克百威,氟蟲腈包括氟甲腈、氟蟲腈硫醚、氟蟲腈砜。
(2)水果
水果檢驗項目見表6。
表6 水果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禁/限用范圍
檢驗方法
判定值
1
甲胺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2
氧樂果
農業部公告第194、1586號
禁止在甘藍、柑橘樹上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3
甲拌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4
對硫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5
甲基對硫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6
甲基異柳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7
滅多威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禁止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8
克百威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9
氟蟲腈
農業部公告第1157號
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10
內吸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GB/T 20769-2008
不得檢出
11
久效磷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12
水胺硫磷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禁止在柑橘樹上使用
23200.113-2018
不得檢出
備注
1.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亞砜,涕滅威包括涕滅威砜、涕滅威亞砜,克百威包括3-羥基克百威,氟蟲腈包括氟甲腈、氟蟲腈硫醚、氟蟲腈砜。
2.草莓樣品上述檢驗項目均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判定。
2. 畜禽產品
家畜肉(牛肉、羊肉、豬肉)、副產品(豬肝、禽蛋、牛奶)及豬尿檢驗項目見表7。
表7 家畜肉(牛肉、羊肉、豬肉)、副產品(豬肝、禽蛋、牛奶)及豬尿檢驗項目
序號
產品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禁/限用范圍
檢驗方法
判定值
1
豬肝
牛肉
羊肉
特布他林、西馬特羅、沙丁胺醇、非諾特羅、氯丙那林、萊克多巴胺、克倫特羅、妥布特羅、噴布特羅、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
不得檢出
2
豬尿
西馬特羅、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克倫特羅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農業部1025號公告-11-2008
不得檢出
3
豬肉
甲硝唑、地美硝唑
GB 31650-2019
/
動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謝物殘留檢測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醫發〔2018〕2號)
動物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謝物殘留檢測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業部1025號公告-2-2008)
不得檢出
4
禽蛋
氯霉素
農業部250號公告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類藥物及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質法〔2019〕1號)
不得檢出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GB 31650-2019
產蛋期禁用藥物
不得檢出
5
禽肉
洛美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培氟沙星
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292號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諾酮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質法〔2019〕1號)
動物源產品中喹諾酮類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GB/T 20366-2006)
不得檢出
6
牛奶
替米考星
GB 31650-2019
/
農業部958號公告-1-2007
≤50µg/L
3. 水產品
魚類產品檢驗項目見表8。
表8 魚類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禁/限用范圍
檢驗方法
判定值
1
氯霉素
農業農村部第250號公告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GB/T 20756-2006
GB/T 22338-2008
不得檢出
2
孔雀石綠
農業農村部第250號公告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GB/T 20361-2006
GB/T 19857-2005
不得檢出
3
硝基呋喃類
農業農村部第250號公告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農業部783號公告-1-2006
不得檢出
4
氧氟沙星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停用獸藥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不得檢出
5
培氟沙星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停用獸藥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不得檢出
6
諾氟沙星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停用獸藥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不得檢出
7
洛美沙星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停用獸藥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不得檢出
備注
硝基呋喃類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謝物(AOZ、SEM、AMOZ、AHD)
(三)檢驗依據
各類產品檢驗依據均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最大殘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藥物或添加物按照實施細則中以標準方法檢測限作為主要依據指定的判定值判定。
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監督抽查檢驗報告。出具檢驗報告時,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該批(次)產品經檢驗,依據XXX規定,判為合格品。
(2)檢驗的項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該批(次)產品經檢驗,依據XXX規定,判為不合格品。
四、結果處理
(一)不合格檢測結果確認
檢測工作結束后,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在結果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驗報告傳真和郵寄給負責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24小時內,將《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附件5)傳真和郵寄被抽查單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單位接收證據,當面遞交的應當留存簽字書證,郵寄的應當及時打印并留存郵件簽收證明。
(二)合格檢測結果告知
檢測結果合格的,負責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被抽查單位。
(三)異議處理
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市農業農村委書面申請復檢。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
(四)復檢要求
復檢由各市農業農村委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復檢任務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復檢不得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五、執法查處
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檢打聯動”。對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個樣品,立即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六、結果報送
承擔市、縣兩級任務的各檢測機構對所有合格和不合格檢測結果均應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附件6),按月匯總上報。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屬地責任。監督抽查將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區縣食品安全考核指標體系。各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發現問題是業績,解決問題是政績”的理念,以查找問題、治理問題、提升短板為導向,保質保量實施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二)遵規守紀,嚴格規范實施。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測技術要求,科學、獨立、客觀、規范地開展工作,及時完成任務,對檢測結果負責。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嚴禁選擇性抽樣,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確保抽查客觀、真實、科學。
(三)加強執法,確保取得實效。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時查清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跟進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依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農政發〔2014〕6號)的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切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絕不給違法違規者留有可乘之機。要嚴格按照《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絕不手軟,依法從嚴處理,加大打擊力度,切實發揮司法震懾作用。
(四)強化協作,發揮監管效能。各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的檢測機構和執法機構要切實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執法協作聯動,切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監督抽查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委聯系。
聯系方式:
市農業農村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李菁,89133703,17830828529,cqnwaqc@163.com;
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第五支隊,曹蕾,15696190275,zdwzd2020@163.com;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重慶)黃永東,13452439091,654704245@qq.com;
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重慶)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李小橋,89138962,15223741956,lixiaoqiao008@163.com;
重慶市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鮑洪波,89183716,13708306820,4601674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