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市監通告﹝2020﹞第16期總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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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國本級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要求,現將2020年國家本級食品抽檢中涉及我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天水新合作蘭天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甘肅雨潤肉類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蒜香腸(香辣味)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天水新合作蘭天綜合超市有限公司抽檢的甘肅雨潤肉類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蒜香腸(香辣味),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1日,檢出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營環節:經查,企業購進40袋, 共計1.68公斤, 貨值528元,全部銷售完畢。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進貨線索等清晰可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免于處罰,給予警告,責令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報告。
生產環節:經查,企業生產296袋,共計142.08公斤, 貨值2464元,全部銷售完畢。原因詳情:運輸過程中未達到產品運輸條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下達處罰決定書,白市監罰字【2020】33號,沒收非法所得金額880元,責令停產停業,罰款50000元。責令整改,企業提交整改報告。
二、七里河區富林水產店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七里河區富林水產店抽檢的牛蛙,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19日,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10公斤, 貨值280元,全部銷售完畢。原因可能是在飼養過程中導致的。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三、秦州區宏協海鮮店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宏協海鮮店抽檢的牛蛙,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14日,檢出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7.5公斤,貨值300元,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 經營的“牛蛙”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時,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牛蛙”未建立進銷貨臺賬,未落實查驗貨制度。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及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改,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四、秦州區廣東活鮮城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廣東活鮮城抽檢的牛蛙,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15日,檢出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11公斤, 貨值374元,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 經營的“牛蛙”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時,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牛蛙”未建立進銷貨臺賬,未落實查驗貨制度。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及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改,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秦州區自立水產經銷部銷售的多寶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自立水產經銷部抽檢的多寶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9公斤,貨值145元,已全部被抽檢。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及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書,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要求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六、秦州區剛剛活魚經營部銷售的黑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剛剛活魚經營部抽檢的黑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3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5公斤,貨值600元,已全部售完。該單位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農產品黑魚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國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單位經營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農產品黑魚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七里河區何一布拉水果便利店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七里河區何一布拉水果便利店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8公斤,貨值98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貨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貨品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八、七里河區馬由蘇夫生雞店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七里河區馬由蘇夫生雞店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0公斤,貨值70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貨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貨品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九、七里河區馬維虎雞肉批發經營部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七里河區馬維虎雞肉批發經營部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6公斤,貨值91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貨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貨品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十、甘肅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蘭州雁灘路分公司銷售的福潤冰鮮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甘肅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蘭州雁灘路分公司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4月7日,氧氟沙星、甲氧芐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30公斤,貨值1428元,已全部售完,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封存不合格食品。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貨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貨品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十一、七里河區郎舅鮮雞肉批發部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七里河區郎舅鮮雞肉批發部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30公斤,貨值105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貨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貨品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十二、秦州區永翠食雜店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永翠食雜店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6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4.6公斤,貨值138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及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書,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要求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十三、秦州區小島水產品經營店銷售的烏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小島水產品經營店抽檢的烏雞,購進時間為2020年6月18日,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12.5公斤,貨值325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產品及銷售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書,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要求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十四、秦州區小時鮮水產店銷售的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小時鮮水產店抽檢的烏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8公斤,貨值728元,已全部售完。即時產品現場宰殺,無法召回。該單位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國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單位經營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秦州區小胡水產經營部銷售的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小胡水產經營部抽檢的烏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13.4公斤,貨值348.4元,已全部售完。零售環節,現場未發現有人為添加。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涉嫌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秦州區李勇土雞經營部銷售的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李勇土雞經營部抽檢的烏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15.2公斤,貨值395.2元,已全部售完。零售環節,現場未發現有人為添加。該單位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國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單位經營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秦州區海灣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秦州區海灣水產品經營部抽檢的烏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11.9公斤,貨值309.4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養殖、運輸、銷售環節人為添加。該單位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國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單位經營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永慶路農貿市場劉建明銷售的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永慶路農貿市場劉建明抽檢的烏魚,購進時間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企業購進共計28公斤,貨值728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應該是在飼養過程中添加的。該單位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國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單位經營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農產品烏魚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城關區和平路書劍海鮮批發部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城關區和平路書劍海鮮批發部抽檢的牛蛙,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18日,檢出恩諾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7公斤,貨值217元,全部銷售完畢。原因可能是在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公安處理。
二十、城關區張蘇灘蔬菜市場毛存才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城關區張蘇灘蔬菜市場毛存才抽檢的牛蛙,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19日,檢出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7.5公斤, 貨值255元,全部銷售完畢。原因可能是在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所購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有票據說明其購進的來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
二十一、甘肅淇喜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甘肅淇喜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抽檢的牛蛙,購進日期為2020年7月17日,檢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8公斤,貨值240元,全部銷售完畢。原因可能是在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公安處理。
二十二、安定區陳宏大肉水產調料部銷售的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安定區陳宏大肉水產調料部抽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芝麻調和油),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25日,檢出乙基麥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企業購進20L,共計18公斤,貨值300元,全部銷售完畢。致使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環節存在的問題。安定區陳宏大肉水產調料部履行了進貨查驗,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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