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產制品、糖果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食鹽等11類食品807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793批次、不合格樣品14批次(見附件),檢出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獸藥殘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質量指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使用
(一)龍游項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豆干,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龍游項氏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寧波市湘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魔芋豆腐,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三門縣艾饅好食品加工坊生產的艾葉饅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獸藥殘留
(一)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銷售的散裝基地冰鮮黃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桐廬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寧波市海曙區中心農貿市場孫恩明攤位銷售的黑魚,孔雀石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四)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銷售的活鯽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微生物污染
(一)海寧市斜橋鎮小面人塑粉工作室生產的手工糯米年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三門縣蔡朝恒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產的無骨鳳爪(中辣),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溫嶺市丑學長食品廠生產的全脫骨果味雞爪(微辣),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
(一)華潤萬家生活超市(寧波)有限公司和義大道店銷售的標稱青島魚專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鱈魚,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青島魚專家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寧波四明中路分店銷售的標稱寧波市夢婕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美味魚片,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寧波市夢婕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溫州市龍灣瑤溪文蘋糧油經營部銷售的標稱寧波大江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菜籽油,溶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鐵嶺市鹽業專營有限責任公司臺州分公司銷售的標稱鐵嶺市鹽業專營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加碘精制純海晶鹽,碘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溫州、嘉興、衢州、臺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臺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要求杭州、寧波、湖州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