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輻照是一種新型的保藏技術,在食品的殺菌殺蟲、抑制發芽、降解有毒有害物質等方面有著廣泛應用,輻照食品也逐漸商業化和產業化。對于輻照食品的安全性已經得到官方認可,1980年,國際輻照食品聯合專家委員會確認“為貯存的目的,任何食物受到10kGy(放射性計量單位)以下的輻照,不再需要進行毒理學方面的檢測”。1983年,FAO與WHO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正式頒發了《輻照食品通用法規》(CODEX STAN 106-1983),為各國輻照食品衛生法規的制訂提供了依據。
本文主要探討各國食品輻照的標準法規,為相關食品行業提供參考。
1.食品輻照的定義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輻照加工衛生規范》(GB 18524-2016)規定,“食品輻照”為利用電離輻射在食品中產生的輻射化學與輻射微生物學效應而達到抑制發芽、延遲或促進成熟、殺蟲、殺菌、滅菌和防腐等目的的輻照過程。其他國家或地區并沒有輻照食品明確的定義,大都是直接對其應滿足的要求做出規定。
2.國內外對輻照食品的規定
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輻照加工衛生規范》(GB 18524-2016)1規定,輻照食品種類應在 GB 14891規定的范圍內,不允許對其他食品進行輻照處理。
歐盟指令 1999/2/EC規定食品輻照僅可用于以下目的:(1)通過殺滅病原微生物來減少食源性疾病的發病率;(2)通過延遲或阻止腐爛過程和殺滅腐敗生物來減少食品腐敗;(3)減少過早成熟,發芽或發芽造成的食物損失;(4)消除食品中對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的生物。歐盟指令1999/3/EC規定在歐盟允許輻照的食品有草藥,香料和蔬菜調味料,總平均吸收輻射劑量為10kGy。除歐盟層面制定的輻照劑量之外,歐盟成員國也制定了允許輻照食品的輻照劑量清單,該清單在歐盟清單發布前有效。
3.國內外輻照食品的標簽要求
關于輻照食品的標識,各國要求不盡相同。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或任何配料,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或配料表中標示“輻照食品”。歐盟1999/2/EC也規定輻照食品或含有輻照成分的食品必須要貼上標簽。美國則要求在輻照食品上加貼帶有輻照標識的標簽,如果在未經輻照的食品中加入了經過輻照的成分,則不要求在零售包裝上加貼輻照標識標簽,但如果是非零售并有可能被進一步加工的食品,則要求加貼特殊標簽以確保該食品不被多次輻照。
4.對食品企業的建議
食品企業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兩點:
(1)食品企業對于輻照食品的加工處理應該嚴格遵循有關的質量控制標準,不能盲目追求滅菌或保鮮的效果,隨意加大輻照劑量。
(2)食品企業應該嚴格遵守國家對于輻照食品的標識要求,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讓消費者有權利選擇購買或不購買輻照食品。
文章來源食品標法圈
編輯:食小安
監制:孫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