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工商廣字(2000)第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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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0-12-10 | 生效日期 | 2000-12-10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0-12-07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關于公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0〕24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廳(局):
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告法》、《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監督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禁止宣傳療效,禁止宣傳改善和增強性功能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嚴格依照由衛生部核發的保健食品證書中的保健功能(目錄見附件一)進行宣傳,不得超出和擴大。
三、保健食品廣告應有明顯的保健食品標志(圖形見附件二),應使消費者容易識別其為保健食品。在可視廣告(如影視、報刊、印刷品、店堂、戶外等廣告)中,保健食品標志所占面積不得小于全部廣告面積的1/36;其中,報刊、印刷品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志,直徑不得小于1厘米,影視、戶外顯示屏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志,須不間斷地出現。在廣播廣告中,應以清晰的語音表明其為保健食品。
四、對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抽檢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通報不合格產品的有關文件在轄區范圍內暫停其廣告發布。上述保健食品經原抽檢部門或其上級部門再次抽檢合格,方可繼續發布廣告。
附件一:
保健食品功能目錄
1、免疫調節
2、調節血脂
3、調節血糖
4、延緩衰老
5、改善記憶
6、改善視力
7、促進排鉛
8、清咽潤喉
9、調節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抗突變
13、抗疲勞
14、耐缺氧
15、抗輻射
16、減肥
17、促進生長發育
18、改善骨質疏松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21、美容(祛座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粘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23、抑制腫瘤(衛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暫停受理和審批)
附件二:保健食品標志(顏色為天藍色)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