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衛函〔2006)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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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6-04-05 | 生效日期 | 2006-04-0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檢驗檢疫 | |
備注 | 暫無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83號令)已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鑒于目前部分直屬局對生物制品衛生檢疫審批工作尺度掌握不一,為進一步規范此項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第十條已明確規定:申請辦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療、預防、診斷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當提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注冊證明;
(二)用于治療、預防、診斷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當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藥品銷售證明》或生產批件;(三)用于其他領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出口批件。二、對因無相關主管部門而無法出具有效進出口批件的生物制品,分為“低風險生物制品”和“高風險生物制品”二類管理。
(一)低風險生物制品是指不含任何病原微生物,不含任何毒素,不含人體組織、細胞、血液及其成分的人體外使用的生物制品。如用基因工程或人工合成技術生產的抗原、抗體,及其它蛋白質;所有經純化的酶及其試劑;經純化的DNA、RNA和其相關產品如質粒、引物、cDNA文庫等。
對屬于低風險的生物制品,各直屬局無需索要進出口批件即可受理衛生檢疫審批。
(二)高風險生物制品是指不能歸類為藥品管理,也不能歸類為低風險管理的生物制品。對屬于高風險的生物制品,各直屬局需憑“技術分析報告書”受理衛生檢疫審批。
三、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廣東三局組建“高風險生物制品技術分析專家委員會”開展對高風險生物制品技術分析工作,并出具“技術分析報告書”.
有關對“技術分析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要求,以及“高風險生物制品技術分析規程”將另行規定。
四、用做預防或治療的自用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僅限于藥品或疫苗),攜帶人或代理人需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的數量以醫生處方或產品說明書一個療程為限,經口岸現場檢疫人員核查后方可放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