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監督發[2004]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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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暫無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http://www.moh.gov.cn/zhjcj/s5853/201005/26d0c3e5e84049d08d4819510cdfe23d.shtml |
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化妝品經營單位銷售未經衛生部批準的進口化妝品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冀衛法監函字[2004]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化妝品經銷商經銷未經衛生部批準的進口化妝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二、進口或者銷售進口化妝品時所提供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與衛生部批準內容不符的,可視為進口或銷售未經批準或檢驗的進口產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進行處罰。
此復。
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