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法監發[200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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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0-01-14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就我部審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審批范圍做如下調整:
一、功能受理和審批范圍:
1、 免疫調節
2、 調節血脂
3、 調節血糖
4、 延緩衰老
5、 改善記憶
6、 改善視力
7、 促進排鉛
8、 清咽潤喉
9、 調節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抗突變
13、抗疲勞
14、耐缺氧
15、抗輻射
16、減肥
17、促進生長發育
18、改善骨質疏松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腸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粘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除上述保健食品功能外的其它功能暫停受理和審批。
二、同一配方保健食品申報和審批功能不超過兩個。
三、不再受理已獲《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保健食品增補功能的申請。
以往衛生部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