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發〔201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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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暫無 | 生效日期 | 2011-04-19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4-06-27 |
屬性 | 專業屬性 | 感官檢測,理化檢測,微生物檢測 | |
備注 | 相關鏈接查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4〕36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經我部組織專家論證,現將《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衛監督發〔2009〕105號)中“附件1表3抗(抑)菌制劑檢驗項目及要求”中“注4”修改為:“說明書中標明用于皮膚的抗(抑)菌制劑應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于使用后及時清洗的可只進行暴露時間為2小時的急性皮膚刺激試驗;說明書中標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劑應進行眼刺激性試驗,用于陰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劑還應進行陰道粘膜刺激性試驗”。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