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 發布文號 | 運行鹽辦函〔200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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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暫無 | 生效日期 | 2001-08-07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湖北省鹽務局、大連市鹽務局:
湖北省鹽務局《關于將“海水晶”新品種鹽認定為漁業用鹽的請示》(鄂鹽局科〔2001〕1號)及大連市鹽務局《關于海水素產品銷售有關問題的請示》(大輕總發〔2001〕4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食鹽專營辦法》規定,食鹽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而“海水晶”及“海水素”等主要作為觀賞魚和酒店、海鮮市場養殖所用。因此,不應列入食鹽范圍。
2、加強對食鹽市場的管理,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應依靠加大鹽政執法力度、加強對市場的稽查。不應將食鹽管理范圍擴大。
3、為規范“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種鹽的銷售,生產企業必須在其包裝上(不論大小包裝)明確注明用途。
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辦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