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辦食監函[2011]7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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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6-19 | 生效日期 | 2011-06-19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柿餅制品是否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請示》(冀質監函〔2010〕70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第四十條規定,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生產許可應嚴格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的生產許可規章、規范性文件。利用新原料從事食品加工,首先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管理規定。
關于食品歸類問題,原則上按其生產工藝及原料屬性對照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食品歸類進行劃分,如果對照細則無法界定食品類別,可以歸入其他食品進行管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