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11]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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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11-01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標簽標識 |
備注 | 暫無 |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明確味精歸屬問題及產品標識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113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味精(谷氨酸鈉)是常用的調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劑。味精(谷氨酸鈉)作為調味品生產、經營時,其標簽應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其產品標簽必須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專此函復。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