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監督發〔2005〕4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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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5-11-15 | 生效日期 | 2005-11-1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天津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可否生產經營使用回收廢舊金屬易拉罐重新灌裝的食品飲料的請示》(津衛執函〔2005〕4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飲料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采購時應索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廢舊金屬易拉罐重新灌裝食品飲料進行銷售。
此復。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