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 | 聯合公告2011年第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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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12-29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通告公告 | 專業屬性 | 檢驗檢疫 |
備注 | 暫無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決定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12年)》(以下簡稱《法檢目錄》)進行相關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涉及食品添加劑的13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
將涉及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三聚氰胺、硅酸鈉(水玻璃)等9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企業在進口上述海關商品編號項下商品時,外包裝上須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加工”警示標識。
二、將涉及危險化學品的160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進行調整。其中,134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1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A調整為A/B;4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B調整為A/B;19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2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B。
三、將涉及稀土初級產品的70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B。
四、結合2012年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對《法檢目錄》進行了對應調整。
五、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進出口經營者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12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調整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