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食監函〔2011〕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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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1-07-15 | 生效日期 | 2011-07-1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辦理過程中涉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關問題的函》(閩質監食函〔2011〕21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已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實施食品生產許可過程中,企業應提供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內容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應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有關許可檢驗和出廠檢驗等相關內容,應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及各類現行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