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12]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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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02-25 | 生效日期 | 2012-02-25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明確食品添加劑標準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124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規定工藝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純、除塵、篩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劑產品。對于標準未規定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生產過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會給人體帶來健康風險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
專此函復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