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保化函[201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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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02-13 | 生效日期 | 2012-02-13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有關單位: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冊工作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國產產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已不足三個月的,申請人應提供書面說明,經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認可,函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后,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方可受理該產品再注冊申請;進口產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已不足三個月的,申請人應將書面說明直接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經審核同意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方可受理該產品再注冊申請。
二、申請人再注冊申請已經受理的,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未作出審批結論前,原產品批準證書繼續有效。產品受理通知書可作為原產品批準證書繼續有效的依據。
三、產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已屆滿,或者申請再注冊的產品營業執照地址與原產品批準證書不一致的,該產品再注冊申請應不予受理。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保健食品申報資料受理工作的管理,把好資料審查關,同時應將本通知傳達到轄區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