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食監函[2010]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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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1-28 | 生效日期 | 2010-01-28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食品企業使用工業鹽酸和氫氧化鈉清洗食品生產管道、容器及包裝有關問題的請示》(皖質函[2010]8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乳制品專業技術委員會的意見,現函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國家標準《食品工具、設備清洗消毒劑衛生標準》和《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準》對用于食品設備清洗消毒劑、洗滌劑產品指標有明確規定。企業應按照其規定執行。
此復。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文件下載: 關于食品企業使用鹽酸和氫氧化鈉清洗食品生產管道等問題的復函(質檢食監函[2010]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