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質檢辦食監函〔2010〕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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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4-20 | 生效日期 | 2010-04-20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通用基礎,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不相棣屬企業共用或部分共用生產設備能否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皖質函〔2010〕75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具有與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這里的“具有”,是指單獨占有。不相棣屬的兩個食品生產企業共用或部分共用生產設備的,不能分別單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