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質檢食監(jiān)函〔2012〕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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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 | 2012-09-21 | 生效日期 | 2012-09-21 |
有效性狀態(tài)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yè)屬性 | 限量相關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各有關檢驗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第130號),現決定如下:
批準廣州市質量監(jiān)督檢測研究院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工作(檢驗機構聯系方式見附件)。
檢驗機構在承擔生產許可檢驗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在指定的承檢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不得超范圍檢驗。
二、在總局指導下,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準確、高效地完成檢驗工作。
三、未經總局批準,不得擅自將有關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檢驗機構。
四、對在檢驗工作中發(fā)現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質量問題,要進行深入研究,并及時報告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
五、在檢驗工作中,要注重經驗和技術的積累,注重對檢驗人員的培訓,特別是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檢測方法和技術的研究,不斷提高檢驗能力和檢驗水平。
特此通知。
質檢總局食品司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