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食監〔2012〕389 號 |
---|---|---|---|
發布日期 | 2012-07-10 | 生效日期 | 2012-07-10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 國標準化研究院,各有關檢驗機構:
為認真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加強食品安全風 險管理,提高承檢機構工作質量,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國質檢 食監〔2011〕552 號)的具體要求,總局制定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工作質量考核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總局報告。
質檢總局
2012年7月10日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工作質量考核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 作的管理,提高承檢機構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承檢機構是指承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檢驗機構。
本規定所稱承檢機構工作質量考核包括年度總結報告、不定期盲樣考核、質控活動及現場考核、數據和上報材料評判等。
第三條 承檢機構應當明確風險監測工作的分管領導,承擔任務的部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風險監測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參加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組織的實驗室間比對實驗及業務培訓,不斷提升檢驗能力。
第五條 承檢機構應嚴格按照年度風險監測計劃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關檢驗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按時完成檢驗任務。
第六條 承檢機構發現檢驗方法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報告有關情況,并提出完善檢驗方法的建議。
第七條 應急監測項目沒有國家標準的,由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組織承檢機構建立和使用非標準檢驗方法檢驗,并對相應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保存相關記錄。
第八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風險監測計劃的要求,進行樣品采集、流轉、處置等,并保存相關記錄。樣品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工作的需要。問題樣品至少保存6個月,一般樣品至少保存3個月。
第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將所有風險監測檢驗結果在規定時限內,及時準確通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數據系統”報送至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
上報的風險監測檢驗結果不得隨意更改,如發現錯誤應當提交書面說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或泄露監測數據和分析評價結果。
第十條 承檢機構完成檢驗任務后,按照食品風險監測工作方案的要求,報送分析報告。牽頭分析單位應當報送該類產品的綜合分析報告。
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要加強對檢測數據的分析,對異常數據要認真核實并報告總局。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年度風險監測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比對考核工作,比對考核結果作為對承檢機構考核的依據。 比對考核中檢驗結果有問題的承檢機構,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對連續兩次比對考核檢驗結果有問題的承檢機構,國家質檢總局暫停其承擔風險監測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對承檢機構進行現場考核,包括:
(一)針對風險監測的產品與相關項目,對承檢機構基本條件、 管理體系、檢驗能力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核查;
(二)核查開展檢測所需的實驗室環境條件、儀器設備、樣品存放間等檢驗相關場所條件;
(三)抽查近三年來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的檢驗記 錄、實驗室能力驗證和實驗室間比對的結果;
(四)盲樣考核,著重考核涉及較少參加能力驗證或比對檢驗 的項目,以及實驗操作較復雜、難度較高、高風險且與安全性密切 相關的檢驗項目;
(五)留樣考核,抽取承檢機構風險監測的樣品留樣,進行檢驗;
(六)抽查問題樣品的報告情況、數據報送情況以及采樣單、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
(七)承檢機構其他與風險監測相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 對于現場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承檢機構,暫停其風險監測工作任務,進行整改。經整改考核合格后,準許其承擔風險監 測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承檢機構檢驗出現以下情況,視情節嚴重程度,暫 停 3-6 個月的風險監測工作或者停止承擔風險監測任務:
(一)食品檢驗原始記錄不全或沒有的;
(二)盲樣考核、留樣檢驗結果不符的;
(三)不按要求向相關省局報送問題樣品報告的;
(四)不按要求向總局報送監測數據和風險分析報告的;
(五)將檢出問題樣品的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的;
(六)以其他樣品代替風險監測樣品報送數據的;
(七)編造檢測數據或偽造風險監測數據的;
(八)承檢機構私自對外發布或泄露監測數據和分析評價結果,或進行有償活動的;
(九)檢驗工作出現錯誤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其他違反監測工作有關要求的。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定期參加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秘書處組 織開展的風險監測培訓和考核。
第十七條 承檢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予以表揚:
(一)對食品安全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以及提出有潛在風險項 目并在實施中被確認,有效消除社會影響的;
(二)針對沒有標準檢驗方法的風險監測項目,提供科學、合理、有效的檢驗方法的;
(三)協助總局和地方局積極穩妥地處理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第十八條 承檢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生 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任務和經費的依據。
第十九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組織的風險監測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