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工商消字[2001]第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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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1-06-11 | 生效日期 | 2001-06-11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flfg/XZSSCX/XZCFCX/1018.htm |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三無”產品如何定性處罰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1]5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生產、銷售“三無”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將“三無”產品,送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檢驗機構認為不合格產品,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