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繼續加大生豬養殖用地保障,日前兩部門新出臺的一份通知明確,允許“建樓”養豬。
中國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此外,通知還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今年9月,自然資源部下發的一份文件明確,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同時這份文件取消了生豬生產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超過15畝的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潘文博19日回答中新社記者提問時指出,針對生豬養殖,近期中國各部門都出臺了扶持政策,用地政策也有一定突破,生豬養殖用地比過去更容易獲得。同時,他指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傳遞出一個信號:用地政策比以前更寬松了,這有利于提振社會資本投入生豬養殖的信心。
自然資源部耕地保護監督司司長劉明松指出,近年來,隨著家庭農場、養殖小區等農業生產模式的興起和推廣,畜禽養殖的規模化比例不斷提高,對養殖生產、環保及糞污處置等設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養殖企業建設多層建筑進行生豬生產,原有政策對此沒有涉及。四川、云南等山區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現象突出,規模化養殖設施選址完全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有困難。
針對這些問題,此番政策從三個方面為生豬等養殖用地提供保障:一是國家對生豬養殖的用地規模不再做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二是養殖企業如果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需要少量占用的,允許占用一些,但是必須補劃永久基本農田;三是針對“建樓養豬”,此前政策并不明確,如今從節約集約方面考慮,允許建設多層建筑進行養殖生產。但劉明松強調,這有兩大前提:必須符合建筑安全以及必須符合動物防疫的要求。
以下為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通知全文: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農牧、農墾)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為改進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二、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三、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四、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已到期,自動廢止。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