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預防控制動物疾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上方“立法意見征集”欄目中的“部門規章草案”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醫政與檢疫監督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9日。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1月29日
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推動各地有序開展生豬養殖場等場所建設,我部在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基礎上,組織開展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改工作,經多次調研、征求地方畜牧獸醫部門及有關專家意見,形成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辦法》自2010年實施以來,對加強動物防疫管理,提高各類場所動物防疫水平,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關于飼養場等五類場所選址距離的規定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加以修改。
一是科學評估防疫條件的需要。飼養場等五類場所的防疫條件,與其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密切相關,統一的選址距離規定無法涵蓋以上因素的影響,需要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方式對動物防疫條件進行評估。
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區城市化水平較高,許多已建成的動物飼養場等達不到選址距離要求,無法通過防疫條件審查,造成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頒發比例較低,通過防疫條件審查促進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難以實現。
三是恢復與發展生豬生產的需要。2019年以來,能繁母豬和生豬存欄下降較多,穩產保供壓力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發展生豬生產,但一些地區土地資源緊張,如不調整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距離要求,難以解決新建養殖場所用地問題。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刪除了選址距離有關規定。刪除了《辦法》中關于飼養場等五類場所選址距離的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關于專營、兼營動物、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選址距離規定。同時,在《辦法》第二條增加一款,明確動物飼養場等五類場所的選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
(二)明確選址風險評估要求。參考傳染病防治法和甘肅、大連等地方動物防疫條例立法實踐,在選址環節引入以風險評估為工具的行政確認程序,強化對各類場所建設前的服務與指導。具體修改內容為:在第七章第二十二條關于選址施工的條款中增加了兩款內容,分別為第二款“興辦前款所列場所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對選址進行動物防疫風險評估”和第三款“發證機關應當根據各類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組織開展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是否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同時,一些地區反映,在山區等地形復雜地區建設的養殖場難以修筑圍墻,建議適當放寬條件。針對此情況,我部于2018年函復廣東省農業農村部門,同意除種畜禽場外的其他動物飼養場場區周圍建有能夠防止畜禽出入的圍墻、圍欄等隔離設施即可。本次擬參照上述回函內容,將《辦法》中有關規定一并修改。此外,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有關要求,將《辦法》中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材料和現場審查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為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