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發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根據《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要求》,省級政府規定的養殖場規模標準以下的養殖專業戶、散養戶不列為禁養區禁止對象。因此,上海市禁養區僅針對規模標準以上的養殖場。
《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發布
一、方案出臺背景
2019年,受非洲豬瘟疫情和產業周期等因素的疊加影響,我國生豬產能持續下滑。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生豬生產的決策部署,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要求各地依法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開展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印發本地區規范調整后的禁養區劃定方案。
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規劃資源局按照上級機關要求,在《上海市養殖業布局規劃(2015-2040年)》和前期排查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共同起草了《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印發公布,并組織實施。
二、方案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對象
根據《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要求》,省級政府規定的養殖場規模標準以下的養殖專業戶、散養戶不列為禁養區禁止對象。因此,本市禁養區僅針對規模標準以上的養殖場。
本市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采用《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對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的定義,即: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
(二)劃定依據和結果
《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中明確,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
根據本市實際,本市禁養區劃定依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上述兩條款規定禁養區劃定范圍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其中,本市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依據《上海市主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劃定和調整專項規劃》和《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2017版)》劃定,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依據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上海市域城鎮空間(城市開發邊界)劃定。本市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均位于陸域國土以外,不產生相應的禁養區范圍。
2.《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該條款規定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因該區域不存在現有規模養殖場,符合禁養區劃定法律依據相關要求。
(三)范圍邊界
1.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已在《上海市主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劃定和調整專項規劃》和《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2017版)》具體說明,并于2017年8月向社會公開發布,故不再另行說明。
2.上海市域城鎮空間(城市開發邊界)。上海市域城鎮空間(城市開發邊界)已公開發布,故不再做文字說明。
3.《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規定的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表述已非常清晰,故不再做其他文字說明。
(四)其他要求
禁養區以外區域畜禽養殖場的規劃建設,仍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
三、其他說明
鑒于本次禁養區規范調整工作的緊迫程度和技術難度,從開展禁養區劃定工作的統一性、時效性、經濟性以及質量保障等因素考慮,本次禁養區劃定由市級層面直接進行,但該劃定路徑并非取代或限制各區人民政府行使設定各自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區域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