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合肥海關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貫徹落實《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行介紹。辦公室副主任宋譽主持,進出口食品安全處處長羅春明發布,并答記者問。
1.介紹新修訂《辦法》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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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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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應對,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完善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3
固化海關全面深化改革、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成果及執法經驗。
#4
優化整合海關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規章結構布局。
2.《辦法》修訂后的主要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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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進口方面,新增明確五項規定
第一是明確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范疇。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包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產企業注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隨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二是明確對境外國家(地區)審查和評估的相關問題。《辦法》第十二至十七條分別細化了海關總署對境外國家(地區)審查和評估的條件、內容、方式、審查材料以及結果應用等內容。
第三是明確海關總署可以以視頻檢查的方式實施。《辦法》第十四至十六條規定,均提到了“視頻檢查”。
第四是明確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問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第五是明確了對境外輸華食品的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及解除相應控制措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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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出口方面,細化3項措施刪減1項要求
第一是細化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內容。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二是細化了對于出口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三是細化了“申報前監管申請”的規定。《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企業、出口商應依法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申報前監管申請。
一刪減是指刪減了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合格標志的要求。刪除了原《辦法》中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的要求;刪除“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描述,同時對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要求。
3.現場答記者問
企業1
我們是一家進口食品企業,請問新《辦法》對進口食品標簽有哪些新要求?
羅春明
進出口食品安全處處長
新《辦法》第三十條對進口食品包裝的標簽和標識要求進行規定,明確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即該要求已從嬰幼兒配方乳粉擴大到了保健食品和所有特殊膳食食品。
企業2:
我們是一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請問新《辦法》對復驗工作有什么新規定?
羅春明
進出口食品安全處處長
新《辦法》增加了復驗和不受理復驗的情形。新《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海關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相關規定申請復驗。但有三種情形,海關不受理復驗,一是檢驗結果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二是復驗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三是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驗目的的。
記者:
新《辦法》實施以后,進出口企業有哪些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
羅春明
進出口食品安全處處長
首先,要謹慎進口新型食品或者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新《辦法》第九條規定進口食品如果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沒有公布暫予適用標準的,不能再進口,與現行規定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可適用食品衛生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進行進口的要求有較大變化。企業應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研究擬進口食品是否有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予適用標準,避免貨物因此遭遇退運或銷毀的風險,導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其次,要及時變更備案信息。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進口商需切實履行相關責任,在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聯系備案海關辦理變更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情節嚴重的或是備案提供虛假信息的,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