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6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8期)》,現將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崇川區好美鄰百貨超市銷售的咸香花生米(椒鹽味)(生產日期:2020-10-04,規格型號:132克/袋)
上述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經調查,南通市崇川區好美鄰百貨超市共購進該批次產品10包, 共計1.32公斤,已銷售10包, 共計1.32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經排查,因生產過程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南通市崇川區好美鄰百貨超市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義務,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南通市崇川區好美鄰百貨超市免于行政處罰。
二、南通市崇川區華味食品廠生產的步步糕(熟粉類冷加工)(生產日期:2021-01-30,規格型號:稱重)
上述產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經調查,南通市崇川區華味食品廠共生產該批次產品17公斤,已銷售16公斤,用于出廠檢驗1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經排查,因生產過程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南通市崇川區華味食品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南通市崇川區華味食品廠作出行政處罰(崇市監處字【2021】292號)并責令改正。
三、南通市康寶食品廠生產的步步高雲片糕(生產日期:2021-03-02,規格型號:200克/袋)。
上述產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經調查,南通市康寶食品廠共生產該批次產品30袋, 共計6公斤,已銷售已銷售22袋, 共計4.4公斤,封存8袋,共計1.6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經排查,因生產過程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南通市康寶食品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南通市康寶食品廠作出行政處罰(通州市監處字〔2021 〕0550 號)并責令改正。
四、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銷售的步步高雲片糕(生產日期:2021-03-02,規格型號:200克/袋)。標稱生產企業名稱:南通市吉樂食品店。
上述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經調查,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共購進該批次產品10包, 共計4公斤,已銷售10包, 共計4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經排查,因儲運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義務,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免于行政處罰。
經調查,南通市吉樂食品店共生產該批次產品60袋, 共計12公斤,已銷售已銷60袋, 共計12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經排查,因儲運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南通市吉樂食品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南通市吉樂食品店作出行政處罰(崇市監處字〔2021〕286號)并責令改正。
五、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銷售的酒道花生仁(生產日期:2020-10-14,規格型號:180克/袋)
上述產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經調查,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共購進該批次產品10袋, 共計1.2公斤, 已銷售10袋, 共計1.2公斤。該單位依法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經排查,因儲運等原因導致該批產品不符合標準規定。因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義務,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崇川區珝翼蔬菜超市免于行政處罰。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