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2021年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中,涉及我省流通、生產領域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生產環節
針對青海開心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牛肉干一案,2021年12月6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不合格原因進行現場檢查調查,并立案查處,該公司主動配合調查,并在第一時間下架召回該批次產品,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經專家風險評估分析,主要是關鍵控制點等把控不嚴,造成產品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超標。通過調查,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于2022年1月12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22〕1號),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14元;2.處60000元罰款。
(二)流通環節
2021年12月21日,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民和縣亞歐超市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超市所銷售的咖喱牦牛肉干是2021年9月24日從青海開心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10袋(400克),每袋進價76元,共計760元,銷售價每袋95元;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結案并向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民市監行處字〔2022〕2號)。當事人民和縣亞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咖喱牦牛肉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構成了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因該超市能夠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制度,并且如實提供所購進食品的進貨來源及名稱、數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超市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主觀不是故意,也對社會未造成危害;同時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時能積極主動配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16元;2.罰款20000 元。
二、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