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蓬萊區孔晨母嬰店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材料案
2022年4月14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孔晨母嬰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該商店經營的原味蝦片的進貨查驗情況進行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證明文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欽鋼糧油超市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材料案
2022年4月18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欽鋼糧油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該商店經營的雞蛋花邊面的進貨查驗情況進行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證明文件。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崮開商店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自查案
2022年4月22日, 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崮開商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當事人在經營時未開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濱美商店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自查案
2022年4月22日, 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濱美商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當事人在經營時未開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仙和食品店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材料案
2022年4月8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仙和食品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5月13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南王玉春調味品商店未按規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2022年4月14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南王玉春調味品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文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瑞玲百貨商店未按規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2022年4月14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瑞玲百貨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文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岳坤食品百貨商店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岳坤食品百貨商店進行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單位經營場所從事糕點類食品制售,一名從業人員沒有提供有效健康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春風飯店柜臺后面,加工區域洗刷池油污多環境不整潔的行為案
2022年4月22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春風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加工區域洗刷池油污多構成了環境不整潔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軍祥商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2年5月5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軍祥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增榮商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2年5月5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增榮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東方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2年5月5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東方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樂牧瑟夫西餐廳未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工作案
2022年4月19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樂牧瑟夫西餐廳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共有五名從員從事餐飲服務工作,三名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從事餐飲服務工作,其行為構成了未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工作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大柳行鎮華健全羊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4月12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大柳行鎮華健全羊館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劉家溝鎮永成冷飲經營部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2年4月2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劉家溝鎮永成冷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出食品添加劑的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購進票據和合格證明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蓬萊閣街道明丹快餐店加工區域洗刷池油污多環境不整潔的行為案
2022年4月7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蓬萊閣街道明丹快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加工區域洗刷池油污多,構成了環境不整潔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雅涵酒水批發部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自查案
2022年3月30日, 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雅涵酒水批發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當事人在經營時未開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學富超市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2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學富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在購進貨物時未索要供貨方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東新餐飲店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4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東新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在購進貨物時未索要供貨方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太陽島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煙臺太陽島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萌希昔復合乳酸菌果汁(芒果味)”產品,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過一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芝罘區嘉佳百貨商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3月4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市場監管所收到市局轉辦的“315”線索,其中芝罘區嘉佳百貨商行在淘寶銷售的相關產品涉嫌虛假宣傳。2022年5月5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定當事人在淘寶商城銷售食品和化妝品發布的廣告使用醫療用語,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芝罘區于某無證經營食品案
2022年2月8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公安部門提供線索稱,于某涉嫌無證經營食品。經調查當事人于2018年8月份開始通過微信購買阿膠加工并對外銷售。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芝罘區幸福利民菜店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2年2月28日,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芝罘區幸福利民菜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白象牌老壇酸菜牛肉面 ”、“康師傅牌老壇酸菜牛肉面”,均已超過保質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款的規定,煙臺市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并沒收違法物品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青亭冷庫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2年2月14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青亭冷庫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采購的康師傅冰紅茶檸檬味茶飲品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2年2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其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永豐全羊火鍋店不具有相應的防鼠設備或者設施案
2022年2月18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永豐全羊火鍋店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不具有相應的防鼠設備或者設施,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2022年2月23日前改正。2022年2月2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廚房的加工操作場所仍不具有相應的防鼠設備或者設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清燕水產經營部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重金屬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爬蝦、梭子蟹案
2021年11月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恒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招遠市清燕水產經營部經營的爬蝦、梭子蟹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桂香水產銷售部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重金屬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爬蝦、海水蟹案
2021年11月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恒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招遠市桂香水產銷售部經營的爬蝦、海水蟹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鳳濤水產門市部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重金屬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爬蝦案
2021年11月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恒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招遠市鳳濤水產門市部經營的爬蝦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吧吧香熟食品店不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其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10月28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招遠市吧吧香熟食品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品攤點不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工作人員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2021年11月3日前改正。執法人員再次對其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品攤點貨柜上擺放著正在銷售的炸雞等熱食類食品,仍不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工作人員仍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七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